订立合伙协议,除了遵循合同订立的一般原则外,还应注意下列有关事项: 1、理清合伙协议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人的出资是合伙业务开展的物质基础。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协议合伙人的出资数额不一定相等,出资的种类也不一定相同,但都须将出资按其价值折为若干股份。因此,无论以何种方式出资,合伙人出资的方式、金额、期限,都应在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2、合伙协议合伙人的主体资格审查 审查合伙协议合伙人的资格,应当包括合伙人的人品、能力、家庭情况、资产情况、有无对外大额债务等,这是签订合伙协议最重要的方面。如果合作方是企业,应保留其营业执照复印件;如果合作方是个人,应详细记录其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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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解除合伙协议需要的条件是:合伙人协商一致的;因不可抗力致使合伙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履行期限届满前合伙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合伙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合伙人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1、个人合伙协议可以自行约定出现某情形的时候拥有解除的权利。则合同约定情形出现,协议双方可以依照合同予以解除。 2、合同法规定的解除条件具备,可以要求解除。 3、合伙各方就解除协议达成一致意见,可以解除该合伙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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