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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协议上的空白范围是什么意思

2022-07-10 16:2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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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7-10 回复

专业分析:

关于拆迁协议空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第三十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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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拆迁一般是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达成的,此种情况下的征收方是除了相关部门以外的普通民事主体,一般是由开发商出面,主动和被征收人商量房屋拆迁事宜,通过订立协议的方式实现对房屋拆迁的情形,而不是通过合法的行政征收程序进行。协议拆迁是行政机关在现行法律规定之外选择的一种拆迁方式,这种协议拆迁不具有强制性,属于民事协议而非行政协议。协议拆迁往往较多地适用于商业开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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