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双方在去有关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时,其中一项所需文件要求当事人的合法证件,对于出租人和承租人来说,各自要求的证件是不同的: 1、出租人的有关证件: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证件和土地使用证;如果是向外来流动人员出租的,应另外附公安部门发放的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出租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共有房屋出租的,还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或委托书;代理出租的,应具有房屋所有权人委托代理出租的证明。 2、承租人的有关证件:承租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上述应提交的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中,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还应提交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香港、澳门的,还应提交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的,还应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境外企业、其他组织的,提交经公证或认证的设立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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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的条款有:当事人基本信息、房屋的座落面积、房屋装修及设施状况、租赁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交付方式、房屋修缮责任、转租的约定、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当事人约定的其它条款。
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条件有:无法达到合同目的;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延迟履行主要债务在合理期限内不履行;有其他违约行为,不能达到合同目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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