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交通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赔偿项目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 (1)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下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X 20年; (2)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入X(20年—增加岁数); (3)死亡赔偿金(75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X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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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受户籍性质影响,存在城镇与农村标准差别的赔偿项目主要有: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当前全国各地开展城镇农村标准统一试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具体标准,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的通知为准。
交通事故农村户口死亡赔偿标准如下: 一、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二、被扶养人生活费。同样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被抚养人是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是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 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三、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标准计算。 四、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受诉法院所载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受害者家属的受伤害程度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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