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中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是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为原则(有利原则)。而在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只有直接抚养小孩的一方存在不利小孩成长的事由,才能考虑对小孩的抚养关系进行变更(不利原则)。离婚纠纷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中都会涉及子女抚养问题,但审查侧重点却不同。在离婚诉讼中,法院裁判由谁抚养孩子要遵循抚养有利原则,即由谁直接抚养孩子对其今后的成长、学习、生活更为有利。同时,法院既要从双方的品德性情、教育和健康状况、家庭及亲友环境、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各方面作出综合判断,又要兼顾男女双方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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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心原则:子女利益最大化。 二、根据子女年龄确定原则 三、考虑双方父母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原则。 四、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五、不当行为得以抑止原则。 六、照顾女方原则。 七、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优先考虑原则。 八、二孩各抚养一个原则。 九、协议优先原则。
1、变更抚养关系可以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解决,只要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共同利益,就应准许。 2、父母双方无法达成协议,一方要求变更子女直接抚养关系的,应当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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