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汽车追尾如何处理 1、在道路上发生追尾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 2、在道路上发生追尾事故,若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可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若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3、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 4、发生事故后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5、事故当事人之间对事故事实无争议时,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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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追尾全责的处罚: 1、追尾事故责任人赔偿前车相关损失,该损失可以由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可以由商业三责险赔偿,保险未购买或者保额不足部分,由驾驶人承担; 2、如果有违法行为,或造成人员重伤以上,驾驶员会受到相应行政处罚; 3、如果造成人员死亡,追究驾驶员的刑事责任,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立即停车保护好现场,如果损失金额不大、未导致人身伤亡且两方对责任划分无争议的,首先应该尽量对现场拍照后,然后可以转移到不影响他人通行的地方,自行协商处理。 如果无法协商处理或者有较大财产损失或者有人员伤亡的,按下列程序处理: 1、报警。有伤员的应当立即抢救伤员并拨打电话,如果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当事人或其他人的报案之后,按照管辖范围予以立案。 3、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 4、交警出具责任认定书。 5、如果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依法进行立案调查。 6、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交警进行损害赔偿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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