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养老保险补交条件 将6月30日前工作期间的缴费进行补缴后,应继续缴费至女年满55周岁、男年满60周岁时,其中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可以按照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低于15年的,可延长缴费到满15年为止,延长缴费至女年满60周岁、男年满65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仍低于15年,需一次性缴费满至15年为止,可按照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二、养老保险补交范围 养老保险补交范围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人员,需本人自愿,可按照个人的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就是在原单位工作期间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 1、6月30日前,曾经与城镇企业(包括劳服公司、城镇集体企业、家属工厂、五七工厂等)、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因多方面的原因离开了事业单位或解除了劳动关系,且能够提供有效原始材料又未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2、2010年12月31日及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都会具有城镇户籍。 三、养老保险补缴缴费基数和比例 1、参保时,补缴参保前的缴费,其缴费基数是统一按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进行核定,可统一按照0.6的缴费指数进行计算;参保后,缴费基数需按照当年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政策中的有关规定进行执行,指数应据实计算。统一按20%的缴费比例进行计算。 2、12月31日前参保人员,补缴前的缴费基数,可按全省在岗职工的月平均工资的60%进行核定;12月31日前的参保人员进行保费补缴后,应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按全省市区确定的当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中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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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台补缴养老保险费新政策,对未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人员及中断缴费企业和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做出明确规定,为各类人员补缴以前中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提供了政策依据。 补缴范围: 这次享受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优惠政策的,包括未参保企业和人员及中断缴费的企业和人员。不包括按规定核定了缴费基数但有历史欠费的企业和人员,对已核定过缴费基数的历史欠费的滞纳金,仍由地税部门按规定确定和征收。
1、按年补缴。如果到了退休年龄,还有差几年的时间才到社保缴纳年限,你可以每年补缴,这样你退休时就能得到社会保险的福利。不过,必须支付滞纳金; 2、延迟退休。如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社保还没有缴纳15年,可以申请延迟退休,最多5年。延迟退休时,可以一边工作一边继续缴纳社保; 3、一次性补缴。一次性缴满15年社保也太方便了,然而这对于那些按年交社保的人来说太不公平。所以2020年社保补缴新政策下,这种方式已经被取消了。只有符合以下条件才能一次性缴满:2011年以前退休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1961年至1982年期间下乡的知识青年;男性65岁,女性60岁的退休人员,在2011年之前已经在当地缴纳了社保; 4、转为居民社保。假如距离缴满15年时间还有很长一段时间,选择每年度补缴是不划算的,也可以考虑将职工社会保险变成居民社会保险; 5、停缴社保,一次性取出。也可以选择退出养老保险,经过相关机构确认后,职工基本养老关系将终止,此前缴纳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会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但没有办法享受到医保以及养老金的福利待遇。所以这种方式不太赞成大家使用,尽量遵循一个原则:多缴多得,长缴长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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