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寄递或者在邮件内夹带下列物品:(一)法律规定禁止流通或者寄递的物品;(二)反动报刊书籍、宣传品或者淫秽物品;(三)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放射性、毒性等危险物品;(四)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五)容易腐烂的物品;(六)各种活的动物;(七)各种货币;(八)不适合邮寄条件的物品;(九)包装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或者损毁其他邮件、设备的物品。前款物品,符合邮电部特准交寄规定并确保安全的,可以收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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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违禁物品正常情况下是邮寄不出去的,如果快递公司在接收快递的时候没有进行验视,这种情况下要追究快递公司的法律责任,一般情况下对快递公司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处分,情节严重的,甚至可以吊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携带禁止包括禁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财产安全的物品。旅客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将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卸下、销毁或者送交有关部门。旅客坚持携带或者夹带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的,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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