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关于赡养费的赔偿问题具体如下: 依法应当由受害人扶养的人,在受害人死亡以前不需要其实际扶养,而在受害人死亡后至人民法院裁判前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费的应当支持。受害人死亡后出生的子女有权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的生活费。 因交通事故造成残疾或者造成死亡的,被扶养人还是胎儿,在他出生以后,也应该赔偿。胎儿在未出生前虽尚不具有权利能力,不享有被扶养的权利。但是胎儿在出生之前,已经事实上存在了,并且终究要出生成为一个活体的人或死胎。如果在胎儿孕育过程中,作为胎儿的扶养人被致死,其出生后应有行使扶养损害赔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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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之后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的交通费的票证收据为准进行计算,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发生交通事故后,误工费按照下列计算标准计算: 一、受害者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也就是按照受害者的实际误工损失赔偿误工费。 二、受害者没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误工时间(天)*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水平(天/元);如果受害者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的,则按照其相同、相近行业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与误工时间相乘计算误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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