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需要法律帮助,我可以为你提供全程免费法律支持,直到问题解决为止。如果不知道在哪里进行评价,在百度输入“胡春才律师网”,里面有个用户评价栏目,可以对我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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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变更有一方不到场可以作缺席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按期开庭或者继续开庭审理,对到庭的当事人诉讼请求、双方的诉辩理由以及已经提交的证据及其他诉讼材料进行审理后,可以依法缺席判决。
司法实务中,经常会出现夫妻一方在离婚后因为某种原因,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意见》第5条以及第6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双方协议不成的,应该另行起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对于该变更要求应予以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为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者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愿意跟随另外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经过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因此,在抚养权变更诉讼中,即使被告不到庭,但只要案件具有上述一方不适宜继续抚养的情形,法院一般会判决变更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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