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也就是说,如果你能够走正常的程序进行裁员,可以与单位解除合同,支付员工经补偿金,按照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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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裁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实质性条件: 1.依照规定进行重整。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程序性条件: 1.必须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 2.必须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3.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经济性裁员需满足以下条件: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用人单位需要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裁减人员方案需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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