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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由南向北行驶,导致两车相撞,事故车也拖走了,我由于受伤住院治疗,我该怎么办?

2019-12-28 15:2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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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在线咨询顾问团

2019-12-28 回复

专业分析:

建议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由交警认定责任,要看具体案情来计算赔偿。《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八条 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二)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六)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七)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八)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并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可以在报警后,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停车位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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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按下列原则对当事各方的总损失进行赔偿比例划分:当事人负次要原因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对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在承担自身全部损失后,按照下列原则确定赔偿比例:机动车一方负次要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30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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