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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抚养费的法定事由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支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或全部抚养费的情形;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被劳动教养,失去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有所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照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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