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的,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吊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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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到相关部门(所在地区行政大厅或文体局)提交申请报告,并提供相应资料; 2、相关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进行审核做出批准与否的决定,期间申请办证人可查询办理进度; 3、相关部门批准核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不批准的做出书面说明。申请办证人领取证件,张贴在经营场所显眼位置。
1.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并具有法人资格,2.工商登记注册范围中含有出版物批发业务,3.有与业务相适应的设备以及固定的经营场所,其面积合计不得少于50平方米,4.健全的管理管理制度,符合行业标准的信息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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