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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安置房离婚时分配权是怎么样的

2023-03-03 14:3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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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3-03 回复

专业分析:

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拆迁后所取得的安置房,如果属于未支付购房差价而取得的情况,则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属于支付了购房差价所取得的安置房,因为该项支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支出,房屋仍然需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对于支出的购房款部分在分割时应对另一方作出合理的补偿。 至于因拆迁所取得的拆迁各项奖励、过渡费等等,属于拆迁单位给予该拆迁户的补偿,属于家庭共有财产,作为户口中的一员,有权利要求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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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红艳律师

上海正源(昆山)律师事务所

安置房离婚分配情况,分为以下几种:房屋为夫妻的共同财产的,分割时应根据房屋的实际使用情况和双方的经济条件予以分割;对于仅有一方为被拆迁安置人员的,只要该房屋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也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安置房离婚分配情况有: 1、房屋为夫妻的共同财产的,分割时应根据房屋的实际使用情况和双方的经济条件予以分割。 2、对于仅有一方为被拆迁安置人口的,只要该房屋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也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分割时应适当考虑房屋的来源,将所有权判归被拆迁安置人所有,但应当给对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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