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级伤残判定规范如下: 1)癫痛中度; 2)四肢瘫肌力4级; 3)单肢瘫肌力3级;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5)一手全肌瘫肌力3级; 6)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7)彻底运动性失语; 8)彻底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一项者; 9)不彻底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 10)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用受限; 11)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规范之一项; 12)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变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以电生理查看为根据); 13)一侧前臂缺失; 14)一手功用彻底丢失; 15)肩、肘、腕关节之一功用彻底丢失; 16)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17)一手拇指无功用,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用丢失; 18)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瘢痕变形,功用彻底丢失; 19)双跟骨足底软组织残缺瘢痕形成,反复破溃; 20)一髋(或一膝)功用彻底丢失; 21)一侧膝以下缺失; 22)第ⅲ对脑神经麻木; 23〕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保持眼压者; 24)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界≤40%(或半径≤25°); 25)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2~0.25; 26)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 27)双眼视界≤40%(或半径≤25°); 28)一侧眼球去除者; 29)双耳听力丢失≥81db; 30)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 31)吞咽困难,仅能进半流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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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等级鉴定标准是根据条目划分原则以及工伤致残程度,综合考虑各门类问的平衡,将残情级别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对未列出的个别伤残情况,参照各门诊中相应定级原则,判断其残疾、劳动能力的级别。主要是以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情况进行等级评定。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5级伤残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所说的“重伤”,依照刑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3)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其中“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主要是指上述几种重伤之外的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主要包括颅脑损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损伤、骨盆部损伤、脊柱和脊髓损伤以及烧伤、烫伤、冻伤、电击损伤、物理、化学或者生物等致伤因素引起的损伤等。在司法实践中,鉴定重伤主要依据该《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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