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是封建主义婚姻制度的产物,是剥削阶级腐化享乐思想在婚姻关系上的表现。在社会主义社会里,重婚是不允许的。但是,在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与逐步健全的今天,重婚观念很严重。所谓“大款”养“二奶”已非常普遍。重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现象,在处理重婚案件时,罪与非罪的界限往往难以区分。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区分重婚罪与非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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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侵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 2、行为人是否具有重婚的行为。即是否是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 3、犯罪的主体为虽是一般主体,但是否具有以下特征: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成立婚姻关系;二是没有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4、在主观方面是否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
1、是否侵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 2、行为人是否具有重婚的行为。即是否是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 3、犯罪的主体为虽是一般主体,但是否具有以下特征: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成立婚姻关系;二是没有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4、在主观方面是否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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