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对扣留的车辆,当事人接受处理或者提供、补办的相关证明或者手续经核实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退还。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实的时间不得超过10日;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15日。核实时间自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提供被扣留车辆合法来历证明,补办相应手续,或者接受处理之日起计算。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扣留车辆的,扣留车辆时间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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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车辆扣押时间一般在三十日以内。特殊情形下,不会超过六十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如果车辆或者驾驶员没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25条第1到8项之情况,且不需要对车辆进行检验、鉴定;那么交警无权扣留事故车辆;需要对车辆进行检验、鉴定的,交警扣留事故车辆的时间,一般情况为3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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