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西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二)一方丧偶生育过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三)双方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均依法随原配偶生活的。女方依法再生育的条件需满足上述情形之一,本案中需要明确男方原婚姻关系解除原因是因为离婚还是丧偶,如果丧偶可以再生育,如果离婚不符合上述条件,不能再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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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河南二胎新政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经县级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报省辖市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或回本省定居的港、澳、台同胞,身边只有一个子女的; (三)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四)夫妻一方连续从事矿区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只有一个女孩,且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 (五)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除适用第十七条的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家庭又确有困难的; (二)男到有女无儿的家庭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的(若姊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三)在深山村定居五年以上,并继续定居的; (四)夫妻双方为少数民族的。 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女方应有四年以上生育间隔时间,但二十八周岁以上者除外。
六种情形可生育三孩或以上子女: (一)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子女经依法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夫妻曾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女方又怀孕的; (三)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五)再婚夫妻各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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