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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取保候审的条件。要了解解除取保候审的条件,就必须了解取保候审的性质、作用和目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五种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拘留和逮捕。可见,取保候审的性质属于刑事强制措施,最长期限是十二个月,其作用是在一定程度上、一定时间内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目的是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因此,只要刑事诉讼已经顺利完成,或者没有必要继续进行,取保候审就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就应当解除,具体包括以下情形:1、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侦查机关没有移送审查起诉的;2、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作出不移送审查起诉决定的;3、经审查,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4、经审理,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的。取保候审虽然不是刑事处罚,但仍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在一般人眼里,仍属于一种负面评价。因此,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解除取保候审。如果司法机关应当解除而不解除的,当事人可以向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司法机关申请解除。
关于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有: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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