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证明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已经失效,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大陆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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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协议离婚的手续: 1、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2、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接受当事人离婚申请时进行资格审查; 3、经过审查后,对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离婚申请,予以登记并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办理协议离婚需要的材料: 1、双方户口证明; 2、双方居民身份证; 3、结婚证或者夫妻关系证明书; 4、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5、当事人一寸免冠近照各二张; 6、离婚协议书。
起诉离婚程序材料如下: 1、离婚起诉状; 2、夫妻婚姻关系的证明; 3、原告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复印件; 4、孩子的出生证或户口本; 5、如果双方对共同财产有争议,那么要提供共同财产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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