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公证是指公证处根据立遗嘱人的申请,依法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公证遗嘱具有最高法律效力,遗嘱经过公证以后能保证其真实合法,同时又可避免遗嘱人的家属与继承人之间发生纠纷。 公民申办遗嘱公证,应亲自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不能委托别人代理。如果当事人行动不便,也可以请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到立遗嘱入住所办理。申办遗嘱公证,应向公证处提供如下证明材料:1、立遗嘱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2、遗嘱中所处分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如房屋产权证书、银行存折等;3、书写遗嘱的草稿,如果遗嘱人不会书写遗嘱或书写有困难,可以在公证员面前口述,请公证员代书;4、遗嘱公证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应包括: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居所地、家庭状况、工作单位、遗嘱涉及的财产状况等;5、其他认为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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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户口本或居民身份证;2、遗嘱涉及的财产清单,财产的所有权证明;3、遗嘱;4、遗嘱公证申请书。申请书内容一般包含: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居住所地址、家庭状况、工作单位、遗嘱涉及的财产状况;5、其他公证员认为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要3种资料。如下:1、遗嘱公证方本人的身份证明,或其它身份证件。例如:身份证、户口本;2、遗嘱公证方本人的财产、产权证明。例如:房产证;3、公证人员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遗嘱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一般可让证人员代为填写,遗嘱人要在申请表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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