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积金的追讨: 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的数额,可根据实际采取不同方式确定: 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自《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之月起(1999年4月)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管理中心可依据当地劳动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 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原则上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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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欠款单可以写明欠款人和收款人的基本信息、欠款的数目、欠款的原因、欠款日期、支付时间和利息约定、违约责任等。追讨欠款的途径有:双方可以协商还款日期,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携带身份证、起诉状、工程欠款单等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
追讨欠款的途径如下: 1.与欠款人协商要求支付欠款。 2.向法院起诉要求欠款人支付欠款。诉讼要注意不要超过诉讼时效。 3.法院判决胜诉后如果对方还不支付欠款的,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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