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应当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条件,同时,还要符合该法第二十二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有关规定。除了依照法律明确规定的管辖外,当事人也可以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的规定。”也就是说,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中,协议选择上述规定中的任意一个地方的人民法院为解决合同争议的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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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房屋租赁合同引起的纠纷,应该到哪个法院去起诉呢?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法解释》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属于法律规定的专属管辖,只能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此需要注意的是,专属管辖具有强制性和排他性,必须有法律规定的法院管辖,当事人是不能以协议的方式约定管辖的。因此,因房屋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只能到房屋所在地法院起诉。《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司法解释中,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当租赁合同是因租赁物的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赁方式、租赁物的维修等涉及到出租人的义务时的纠纷时,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这就排除了租赁物的交付地、运输地等合同履行地作为管辖法院的确定。当租赁合同是因欠付租金而产生的纠纷,则涉及到承租人的义务。如果对此义务的履行地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的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果租赁合同主体约定管辖,要尊重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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