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是看具体的情况,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学生的监护人,学校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你们可以协商,协商不成,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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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伤,除非学校能够证明其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否者将承担侵权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伤,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将承担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能力人在学校受伤是由学校以外第三人造成的,由第三人承担责任,学校承担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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