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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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团体或组织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作被告。 2、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作被告。 3、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为,该组织是被告。 4、委托某一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5、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是被告 6、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诉讼的被告的确定为一般情形下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若是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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