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工种目录 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作业。含起重机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8、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9、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矿山通风作业。含主扇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 11、矿山排水作业。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 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工; 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勾)工; 14、采掘(剥)作业。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 15、矿山救护作业; 16、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17、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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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技术规程是国家为了防止和消除在生产过程中的伤亡事故,保障劳动者安全和减轻繁重的体力劳动而规定的各种法律规范。内容包括机器设备的安全装置,电气设备的安全装置,动力锅炉的安全装置,工作地点的安全措施,厂院建筑物和道路的安全措施等方面的安全技术规定。不同行业需要解决的安全技术问题不同,采取的技术措施等就不同。如机器设备、电气设备、动力锅炉等安全技术问题是机械工业企业和其他加工装配企业需要解决并加以规定的;建筑安装工程部门则要对高空作业中的安全技术问题作出规定。规定于我国的《安全生产法》中,此外,还有关于事故报告制度以及对个别产业部门和机械设备等的安全技术问题而制定的许多法规,前者有《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后者有《关于中小型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工业企业防火基本措施》、《爆炸物品管理规则》、《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
安全事故技术员一般情形下不坐牢。在安全生产事故中,如果要判刑只会有两个罪,一是重大责任事故罪,二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这两者的主体都不为安全员,所以安全员不会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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