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盗窃罪的量刑标准,其实我国都是统一的,法律并没有赋予任何一个省市可以自行对盗窃罪进行量刑处罚。重庆市其实也就是根据《刑法》当中规定的盗窃罪的量刑标准来判刑的,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重庆盗窃罪量刑标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重庆市2004年召开的公、检、法、司、国安第三届"五长"联席会议纪要,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的幅度范围内规定了重庆地区盗窃罪的数额标准为: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起点,在本市渝中区、沙坪坝区、江北区、南岸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含经济开发区、高新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一千元以上为数额较大,一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六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在本市其余地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八百元以上为数额较大,八千元以上为数额巨大,五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其他区县:数额较大800元,数额巨大8000元,特别巨大5万元。 (2)需特别注意的是,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九条之表述:当行为人存在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时,无论是否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均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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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是指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以及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此外,《解释》还规定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本罪,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根据《解释》,是指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以及盗窃国有馆藏三级文物。其他严重情节,根据《解释》规定,是指: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及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数额达到本解释规定的“数额巨大”百分之五十的情节。 三、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犯本罪,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根据《解释》是指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以及盗窃国有馆藏二级以上文物。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根据《解释》规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及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数额达到本解释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五十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量刑标准: 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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