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34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根据以上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那么不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即不可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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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的《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关于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个人所得税从一个月五千元开始起征,而扣税时是按照公民个人的综合所得来扣除的。个人综合所得是以一个纳税年度来计算,用一年的收入额减去六万元和其他专项扣除所剩的余额。其他专项扣除包括教育专项扣除、租房专项扣除等。
工资薪金的个税扣除标准: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7级超额累进税率,按月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税。该税率按个人月工资、薪金应税所得额划分级距,最高一级为45%,最低一级为3%,共7级。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一级为5%,最高一级为35%,共5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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