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同居关系解除而产生的纠纷越来越多。对同居的当事人来说,通过诉讼解决,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诉讼维权要视具体案情,选择合适的诉讼角度。 依据不同的法律规定,会产生不同的诉讼结果。从形式上可能都表现为要求给予经济补偿或赔偿,但诉讼角度不同,有的可能获得支持,有的可能得不到支持。 2、诉讼维权的关键是证据,要注意保留和固定好证据。 实际案例中,女方同居怀孕后,做人流手术,有的无法提供其流产的相关证据,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3、通过合法的事前承诺或协议形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目前,法律对于非婚同居的态度是不保护。如果双方在同居前,对可能出现或已经出现的事项进行了约定,或者说做出过类似的协议或承诺,只要是当事人自愿作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那么法律就予以认可,予以保护。这应该说是同居过程中当事人保护自己的一条途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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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解除后房产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向法院起诉。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在同居期间,双方各自继承和受赠的财产,一般按个人财产对待;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同居关系解除后房产的处理办法: 1、一方的个人房产,关系解除时,不予分割,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2、同居期间所得的房产,按照共同共有处理,若双方在1994年2月1日前同居的(即属于事实婚姻),认定为夫妻共同房产,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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