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在处理离婚子女的抚养权方面的总原则是——“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对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应考虑父母双方的个人素质、对子女的责任感、家庭环境、父母与子女的感情等因素;考虑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在双方的各种条件都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原则上由经济能力较强的一方抚养。 因此,应当在“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的总原则下,充分考虑父母双方具体的实际情况,确定离婚子女的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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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抚养权的具体因素有: 1.双方的经济条件; 2.双方的家庭环境; 3.双方的生育能力; 4.双方是否有其他子女; 5.八岁以上子女的意愿; 6.双方争取抚养权的意愿。
1)父母双方的素质,对子女的责任感,家庭环境,父母与子女的感情因素; 2)考虑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 3)在双方的各种条件都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原则上由经济能力较强的一方抚养; 4)子女已满八周岁的,无论由父还是母抚养,都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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