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上诉可以采用书面的方式,也可以是口头的。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用口头提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制成笔录,以固定或转呈其上诉意愿。在审判实践中,对于被告人在一审判决、裁定宣告或送达后,口头表示冤屈,而未明确表示上诉的,审判人员应当向其解释上诉权的意思和上诉程序。 经解释被告人表示上诉的,应当按上诉处理;经解释仍不明确表示上诉的,则不能按上诉处理。另外,口头申请上诉必须由上诉主体当面、直接向第一审法院的有关人员提出。如果其采取电话、转托他人捎口信等间接的、无法有效认证身份的方式提出上诉,不能视为符合法定口头方式的要求。只能视为诉讼主体有上诉的意向,但是否真实有效,则需进一步核实,并办理相应的手续,记录诉讼主体的口头申请,并由其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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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上诉可以用书状和口头两种形式提出。 口头上诉应当制作笔录。上诉可以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通过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三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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