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提出离婚诉讼,被告如果认为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可以在递交的答辩状中作出相应答辩,在庭审中也可以答辩。《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四)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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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状与事实有出入很正常,被告肯定要抗辩,不可能完全按照原告所说的事实去陈述和答辩。所以不用担心,原告人该举证说明的,就举证说明,也可以委托律师协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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