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作了列举式否定性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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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个人债务包括: (1)男女各自婚前所负的债务; (2)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除外;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4)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济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5)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下列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 一、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婚前债务。 二、婚内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三、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擅自利用夫妻共同财产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五、夫妻一方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人所负担的债务。 六、夫妻一方因侵权行为或犯罪行为所产生的债务。 七、管理或成就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时所负的债务。 八、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或擅自以夫妻共同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所发生的债务。 九、夫妻一方因恶习或从事违法行为而负的债务。 十、夫妻一方在分居期间所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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