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条的规定,自然人犯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伪造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25张的; (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三)伪造空白信用卡50张以上不满250张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伪造信用卡25张以上的; (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三)伪造空白信用卡250张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本条所称“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以信用卡被伪造后发卡行记录的最高存款余额、可透支额度计算。 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不满10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5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的; (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0张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0张以上的; (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10张以上的; (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10张以上的。 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1张以上不满5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信用卡5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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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伪造、变造信用证或附随单据、文件,伪造信用卡的行为。犯本罪的一般会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话再加大刑罚。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犯罪分子,会被法院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还会被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不仅会被法院判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还会被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不仅会被法院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还会被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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