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人将借款支付给借款人后,其风险都是由贷款人承担。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减少借款的风险,近些年来,我国金融机构在信贷业务中越来越多的采用担保的方式。根据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进行全面审查,确定保证人是否真实地提供保证;对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进行认定、核实,查明其产权证明并对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能性进行严格审查。只有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才可以不提供担保。因此,金融机构借款的,当事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担保的方式。自然人之间借款的,当事人可以依据实际情况对担保问题作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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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担保人是否承担风险主要取决于贷款人的诚信程度。贷款担保人承担贷款风险通常不是刑事责任,而是民事责任。通常有两种担保:一般担保责任,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担保人应当承担责任;连带担保责任,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者保证人在债务到达清偿期之前偿还债务。
银行贷款担保人有以下风险: 1、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担保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可以向担保人主张相应权利; 3、其他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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