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旧是个人财产 因为安置房或补偿款虽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但其实是个人房屋产权的权利转换形式。就是说,由于原有个人房产被拆,拆迁人才给其补偿了安置房或补偿款,说明该安置房或补偿款的获得是以个人房产的拆迁为前提,以对被拆迁房享有所有权为基础。根据民法物权效力的延伸理论,安置房是原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的转换形式。 应注意的,如果超出面积是对原住房的等值补偿,则该安置房完全是原房主的个人财产,如果超出面积要求的原房主购买,而其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则不能全部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应视为双方对一方婚前房屋以共同财产使之增值,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夫妻一方,在拆迁安置的产权证上写上夫妻双方的名字,那么,这个房产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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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需要按实际情况判断,具体为:婚后夫妻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假如婚后在房产证上加上配偶的名字,就成了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婚前出资购买,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父母一方全额支付,购买的财产以子女名义登记的,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需要按实际情况判断,具体为:婚后夫妻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假如婚后在房产证上加上配偶的名字,就成了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婚前出资购买,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父母一方全额支付,购买的财产以子女名义登记的,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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