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期限:最长一般认为为37天(3+4+30),但可能在我国有超期羁押的情况。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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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刑事拘留最长30天,另有7天的批捕期,因此总共是37天。根据法律规定,刑事拘留37天之后不可以延长。如果检察院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刑事拘留措施就会变更为逮捕措施,犯罪嫌疑人会被继续羁押在看守所中,直到审判结束。反之就会释放,或者变更为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
刑事拘留37天又常常被称为“黄金37天”即刑事拘留最长30天加提请批准逮捕最长7天。刑事拘留37天后不能再延长,而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做如下处理:第一种情况处理方式,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经检察院批准后变更为逮捕。第二种情况处理方式,针对的是无罪或证据不足的,即没有证据证实或证据不足以证实其所涉嫌的罪行的,则予以释放。第三种情况处理方式,对于没有逮捕必要和证据不足,可以不羁押但需要继续侦查的,则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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