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同时,如果双方是乡镇户口,可以到当事人居住的乡(镇)的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条规定,婚姻登记管辖按照行政区域划分。(一)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二)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乡(镇)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另外,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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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 一、首次办理身份证需要以下材料: 1、本人《居民户口簿》 2、现场填写《申领居民身份证登记表》 3、部分城市可接受自带两张符合标准的照片(可以现场拍照) 二、办理地点初次申领,需要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 三、办理流程 1、居民应当自年满16周岁之日起3个月内,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一般为公安派出所)办理申领手续。未满16周岁的居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 2、办理申领手续,应当交验户口簿,采集人像信息,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 3、缴纳证件工本费。
可以的。一般是需要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你也可以拿着户口本去县城办理。身份证过期了,去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或县(区)公安(分)局的户政大厅办理新身份证。若户籍没有变化,只需要带旧身份证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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