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路沿线设置公路养护专用砂石料场和施工取土场地,应当事先征得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并按社会公益事业需要办理长期或者临时拨用手续。在县(市)人民政府核准、土地管理部门划拨的公路料场取土(砂)采石,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借故阻挠或者索取价款。公路养护工程取土采石不得影响附近建筑物和水利、电力、管道、通讯、军事等设施的安全以及农田水土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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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资料。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申请表、建设单位介绍信、建设单位申请报告、建设工程用地文件、临时施工复函、中标通知书、招投标的有关处置量预算文件(或处置量的情况说明)。其中用地文件可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临时施工场地的复函”或《城市道路挖掘许可证》或《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许可证》或“借地施工协议”。 2、图纸。参照上述各类型建设工程所需要提供的相关图纸办理。若没有正式的施工图纸可用招标图纸代替。提交的图纸资料不齐全,建设单位需提交情况说明。未能提供相关资料和图纸,应提出合理的书面解释。如遇特殊工程或提供的资料和图纸不能满足计算处置量需要的,还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提供其他相应的资料和图纸。已完成“三通一平”工程的,在办理建设阶段建筑废弃物处置证,还应提供前期办理的《建筑废弃物处置证》复印件。
办理土地证需要的资料与流程如下:申请人应当持申请书、身份证、户口本和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到国土资源所申请,由国土资源所派员实地勘测,四邻指界,完善各种资料后,报国土资源局进行登记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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