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件: 1、当事人至少有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辖区(本地居民与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出国人员、华侨、外国人结婚登记到省民政厅办理);2、当事人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3、当事人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当事人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5、当事人自愿结婚,并共同亲自到场登记;6、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7、当事人均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疾病; 须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1、当事人有效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要一致;军人结婚登记应提交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和《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学员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居民身份证》);2、近期同版三张大二寸半身免冠合影证件照片(少数民族是否免冠,从其习俗)。 程序:当事人出示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婚姻登记员审查——当事人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当事人宣读《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婚姻登记员予以登记(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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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结婚登记条件如下:自愿结婚;男年满22岁,女年满20岁;双方无配偶;三代无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关系。涉外婚姻程序是要求双方向省市民政局申请,申请补办结婚登记或再婚登记,按结婚程序办理,各填写申请声明,在婚姻登记申请声明书中的声明人一栏签字或按指印签字,双方向婚姻登记员宣读声明,提交三张两寸近期照片,未办理结婚登记,补办登记。
涉外结婚登记的证件具体包括本人的户口簿、外国人的护照、身份证等。除前述证件外,申请结婚登记还需提供无配偶证明、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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