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这表明了调解原则上是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凡能够调解的案件都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如:被告下落不明的、出国的、患重病需住院治疗的)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离与不离的书面意见。将调解作为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是基于身份关系本身的特点所决定的。 通过调解结案有利于妥善化解当事人双方的矛盾,但达成调解协议,必须符合两个条件即自愿、合法。自愿必须是双方自愿。若一方不自愿,则没有调解的余地。合法不要求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只要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即可。当然,法院也不能久调不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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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离婚的条件: 1、协议离婚: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等。 2、诉讼离婚: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起诉是一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起诉的一方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
起诉离婚需要具备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双方领有结婚证。 二、起诉离婚的提起,必须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 三、提起起诉离婚的一方,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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