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进行姓名变更需要的材料是: (1)本人书面申请; (2)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3)能证明变更理由成立的原始证明材料; (4)单位职工需所在单位人事部们准予变更的证明; (5)其他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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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名字需要本人去户籍地派出所办理。改名字需要的材料包括书面申请、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能证明变更理由成立的原始证明材料。姓名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身权利,公民有权利改名字,但是如果允许一个人经常改名字可能会造成户籍管理乃至整个社会的混乱。
1、变更姓名需要去本人户口所在地进行办理,需带着变更之前的户口本以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还要有变更申请书和单位开的变更姓名证明信; 2、向派出所户籍科提交材料,派出所调查审核,确认无误后,上报地方分局进行再次审核;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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