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等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或者通报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依照法律、法规和预案的规定进行处置。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等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人员,有权进入食品安全事故现场开展调查处理工作,按规定无偿采样。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阻碍、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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