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领养孩子的,需要带上相关的收养人本人资料等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需要证明收养人的婚姻状况,健康状况等资料。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第四条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第五条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同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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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条件符合当地民政局的规定,却不予办理的,可以投诉到当地的市政府。也可以起诉到当地的法院。收养需要当事人到本地民政部门申请办理领养手续,取得领养证,才是合法收养。
民政局领证流程有: 1、申请,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2、提交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的签字声明等身份信息和证明材料。 3、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 4、对符合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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