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交付的条件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6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建筑法》第61条也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三十七条规定,不得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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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均包含有关于房屋交付的法律规定。
商品房交付的法定条件为工程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单位四方的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和消防专项验收均为合格。一般情况下,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合同时均约定综合竣工验收合格,就是指开发商取得上述四方会签的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报告,但经常忽视了消防专项验收,未经消防专项验收是不允许交付的。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不得低于上述最低标准。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低于上述最低标准的,业主可以拒收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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