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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房产赠与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有: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下列情况下可以免征房产税: 1、政府主管部门拨付经费的学校、医院、疗养院、托儿所、幼儿园; 2、私立学校、诊所、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 3、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4、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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