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因此,“股权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利”①。一方面,股权具有财产权利的性质;另一方面,股权还具有对公司事务进行参与、管理的性质。对上述两个方面的权利,我国公司法均有明确规定。其中,财产权利主要包括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分红权以及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的剩余财产分配权等;而诸如知情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表决权、救济权以及提议召开、召集、主持股东会的权利等则属于股东对公司事务的参与和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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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权利: 1.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行使表决权;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依法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 4.知情权; 5.盈余分配权和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 6.对公司新增资本的优先认购权; 7.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和特定情形下召集主持股东大会的权利。
公司股东享有的权利如下:表决权;依法转让股份和出资权;分配红利的权利;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取得股利或者红利的权利;清算过程中,股东根据其出资比例或持股比例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剩余财产的权利;发行新股时,享有认购新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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