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领养孩子需办理以下手续: 一、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二、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结婚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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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民法典》颁布施行后,收养子女应当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进行。收养人收养子女需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收养人与送养人应当达成收养协议,有公证需求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子女还需要到民政部门进行收养登记。
民法典孩子的抚养权法院会根据保护孩子成长环境判决。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协议不成法院根据更有利于孩子成长的一方判决。若孩子满八周岁的,还需要考虑孩子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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