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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理赔保险金申请书+保险合同+出险人/受益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如出险人/受益人未满18周岁则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件,同时要提供出险人/受益人与其监护人间的关系证明,另身份证件需为有效证件); 2、诊断书原件(盖有诊断专用章); 3、住院医疗费用原始收据; 4、结算明细表和处方; 5、门、急诊医疗手册(阅原件后留复印件); 6、门诊医疗费用原始收据; 7、驾驶执照及行车执照(阅原件后留复印件); 8、意外事故证明(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公安机关证明等,具体视案件性质而定); 9、公安部门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险人死亡证明书;如出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需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10、出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11、具有合法资质或国家有关机关指定或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鉴定证明; 12、由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包括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查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在内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13、出院小结; 14、住院医疗费用收据复印件(阅原件后留复印件); 15、住院病历; 16、紧急救护车原始费用票据; 17、抢救室、ICU病房、烧伤病房进住证明(入住时间,入住原因等,需盖医院的公章—住院诊断章)。
发生医疗事故,医疗机构需要提供下列内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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